砖厂劳动合同

时间:2024-04-25 20:29:14
砖厂劳动合同8篇

砖厂劳动合同8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砖厂劳动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砖厂劳动合同1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乙方在充分了解甲方营业性质、业务范围、章程,并经认真讨论后同意甲方所公示的所有规章制度以及甲方对工作要求的前提下,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与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双方如需要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内订定。

第二条 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订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章 试用期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试用期工资为: 元。若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符的,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

第四条 乙方应达到的录用条件,详见“任职要求”。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五条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 工作,详见“职责描述”。

第六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详见“工作地点”。

第七条 乙方该认真履行甲方指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八条 甲方经生产和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A、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

B、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C、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

第九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时制度( )。

A、标准工时制。工时细则详见“考勤制度”

B、不定时工时制。

C、综合计算工时制。

D、计件工时制

第十条 甲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节假日安排职工休息,如加班则补休。

第五章 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 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已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三条 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乙方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乙方的岗位月工资为 元。

第十六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第十七条 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指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作待遇。

第七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购买社会保险,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从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资阳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劳动保障、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一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已经对乙方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做好了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第二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第二十三条 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的必要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九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订立合同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辞退乙方,且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A、如无特别约定的,合同签约后2天未能上岗的。

B、因乙方未能在15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手续的。

C、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仿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病症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他单位记过、留厂查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D、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规章制度或重大违纪条款。

E、乙方系持资格证书上岗的特殊工种,因其自身原因导致资格证书被注销、吊销或暂停执业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F、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造成损失达五千元以上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G、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H、乙方向甲方辞职的。

I、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J、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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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5、 违反甲方有关保密规定或擅自利用、公开传播属于甲方非公开资料的;

6、 行为不端损害甲方名誉的;

7、 不胜任被指派的工作,又不服从甲方另行合理安排的工作任务或岗位变动,并在甲方签发调动通知书后仍不执行的;

8、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9、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 乙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11、 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12、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因患严重疾病或有某种慢性病、传染性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或未能通过卫生防疫部门所要求进行的健康体检,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或不接受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 乙方不能胜任被指派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被指派的工作;

3、 本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仍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4、 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搬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5、 甲方因生产经营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欲紧缩人员;

6、 甲方宣告终止经营或解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 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辞职的;

2、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足额及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4、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5、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 甲方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强迫乙方劳动的;

7、 在本合同期内(不含试用期),乙方向甲方提出辞职,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出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

1、 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

2、 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已确认乙方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的;

3、 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4、 乙方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死亡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均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若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交接工作不能及时完成而给甲方造成经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当月工资在办完工作交接后甲方予以支付。

第十九条 乙方在合同期间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资培训,而又因乙方的原因在培训协议中规定的任职期限内离职的(包括自愿离职或因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解除合同的),均应按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协议,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相应的金额。

第二十条乙方在本合同期内提出辞职或被解除合同后,均由乙方自行解生计及重新就业问题。

第二十一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合同期内直接或间接地为其他机构服务或由此接受任何方面、任何形式之报酬或奖励(包括借款),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对乙方不再负有合同任何义务,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及离职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向任何人提供、透露或讨论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资料、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信息),或其他一切属甲方拥有的资料,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必须归还其保存的一切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和财物,并不得利用有关的商业秘密与甲方竞争或利用有关的商业秘密作出任何有损于甲方利益的行为;在乙方参与的商业谈判或项目尚未结束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终止本劳动合同,否则,甲方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予以追究。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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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经济责任,乙方将承担不低于甲方损失金额的50%的赔偿金,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甲方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若问题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乙方也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若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在该争议发生之日起之法定期限内,向甲方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解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 、 其 它

第二十六条 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及甲乙双方签订的其它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人事制度、工作说明书、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目标责任书、内部管理文件等)均做为本合同的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同等。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劳动合同如有涂改属无效,本劳动合同为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合同生效前双方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其自动失效,其他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培训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目标责任书》)的规定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其 它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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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盖 章) 乙 方 (签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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